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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布《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462024-11-14

六部委发布《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多项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举措:


1、加快增量替代,扩大存量替代,2030年实现15亿吨标煤消费

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2025年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2030年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2、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顶层设计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

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开发。

就近开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
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积极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促进地热能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规模化利用
3、通过绿建标准,推动新建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

结合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将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纳入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标准规范体系。

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近零

碳建筑,推动建筑柔性用电技术应用。

推动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推动有条件的新建厂房、新建公共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

4、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基建项目
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农村能源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探索推进微能网(微电网)建设。结合数字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智慧用能水平,将乡村能源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高质量建设农村能源革命试点。
统筹新基建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推动5G基站、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与光伏、热泵、储能等融合发展。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与可再生能源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绿电直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开展绿证绿电交易和“绿电园区”建设,提高“东数西算”等战略工程中的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
5、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
全面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使用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的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的有效衔接。
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将消纳责任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
强化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在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等周边地区开展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推动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应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和燃煤自备电厂替代。
6、多领域推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加快交通运输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动。建设可再生能源交通廊道。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休息区、铁路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和港口推进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
在工厂和园区开展绿色直供电试点,推进构网型、孤网运行、自备性质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工程试点。
推动光储端信产业融合创新,探索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支持园区、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试点,大幅提升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在具备基础的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市场化方式打造新增能源消费100%由可再生能源供给的绿色能源试点园区。
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与可再生能源跨行业融合,推进光伏治沙、光伏廊道和海洋牧场等深层次立体化发展,形成深度融合、持续替代的创新替代发展局面。
7、开展需求侧响应、灵活性改造等调峰服务
鼓励具备充放电能力的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引导电力用户调整用电行为。强化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加强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加强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和多场景应用。推进长时储热型发电、热电耦合、中高温热利用等光热应用。鼓励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
8、改革电价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入市
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各类用户开展直接交易及与用户签订多年购售电协议。
建立健全储能价格机制。稳妥有序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加强新能源在公平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及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