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024-83863263 159-4012-9815
邮箱:bipvcn@163.com
网址:www.syzfkj.cn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信息港B10
辽宁省发改委近日发布《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核心内容如下:
一、项目分类与定义
自然人户用:自有住宅/庭院建设,电压≤380V,可选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非自然人户用: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建设,电压≤10kV,容量≤6MW,上网模式同自然人户用。
一般工商业:公共机构或工商业厂房建设,电压≤10kV,容量≤6MW,仅限全部自发自用或余电上网,余电上网比例≤50%(超限两年需设防逆流设施并禁止上网)。
大型工商业:电压35kV(容量≤20MW)或110kV(容量≤50MW),可选全部自发自用(需设防逆流)或余电上网(比例同一般工商业)。
集中式管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小型地面电站纳入集中式光伏,需统筹全省建设方案。
二、关键管理要求
上网模式限制:
一般工商业余电上网年度比例不得超50%,连续两年超标需设防逆流且禁止后续上网。
自发自用项目须与用户位于同一用地红线内。
备案管理:
推行“一站式”线上办理(辽宁政务服务网),备案机关5个工作日内审核。
自然人可选择电网企业代理备案(每月5日、25日集中办理)。
非自然人项目禁止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电网接入:
建立红黄绿区域预警机制:
红色县区:暂停新增接入;
黄色县区:严格论证接入位置,避免加重电网反送
电网企业需公布可开放容量,2个工作日内回复并网申请。
建设与运行:
严禁未取得电网接入意见提前开工。
涉网设备需符合国标,并网时严格校验容量及参数。
强制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存量项目需改造升级。
三、过渡与废止
2025年5月1日前并网项目按原政策执行。